bt365备用网址_3658188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邀请外国人来渝政策及申办指南
疫情以来,在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我市持续推动确需入境来(返)渝的重要商务、科技、教育、生产和技术类外籍人士邀请工作,保障必要人员来渝渠道畅通,为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当前,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复工复产需要,市政府外办等我市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优化外国人来渝手续,对部分外国人来渝免办签证邀请函,并进一步简化了签证邀请函申办流程。现将邀请外国人来渝有关政策及申办指南公布如下:
一、免办签证邀请函范围
(一)复工复产人员
各类来渝复工复产人员,包括经贸、教育、科技、体育、文化等各领域来渝长期工作和短期访问人员,申请商务(M)、访问(F)、工作(Z)类签证,不再需要申办签证邀请函(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可凭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申请M、F字签)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Z字签)等材料径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二)复工复产人员外籍家庭成员
复工复产人员(包括已在渝工作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属,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确需来华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非婚伴侣,不再需要申办签证邀请函,可凭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径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签证。非婚伴侣来渝,申请人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提供民事法律关系证明等支撑性材料。
(三)团聚或探亲来渝人员
中国公民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来渝团聚或探亲,不再需要申办签证邀请函,可凭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径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四)因人道事由来渝人员
因人道事由来渝人员,如奔丧或探望危重病亲属,可凭死亡证明或病危通知书等材料径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二、确需申办签证邀请函范围
来渝从事经贸、科技、访问、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士,在申办商务(M)、访问(F)类签证时,如果我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提供地方政府出具的签证邀请函,可由邀请单位径向我市外事、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签证邀请函申办指南
(一)申请流程
1. 邀请单位可在bt365备用网址_3658188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政府外办、市商务委或区县政府官网下载并填写《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请表》,按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 邀请单位直接向市政府外办或市商务委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市政府外办负责办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申办的签证邀请函,有关材料请提交至重庆外事服务大厅(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8号窗口,咨询电话023-63006000,023-67889062。
市商务委负责办理企业申办的签证邀请函,有关材料请提交至bt365备用网址_3658188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4号窗口,咨询电话023-62661099,023-62661008。
(二)审批流程
市政府外办及市商务委对邀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签证邀请函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如需补充材料的,核发工作日重新计算)。
(三)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 请邀请单位仔细核对申请表信息,并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经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
2 | 邀请单位公函 | A.请用申请单位公函纸书写并加盖公章,抬头书写市政府外办或市商务委;B. 公函内容应包括:(a)邀请单位基本情况;(b)被邀请人基本信息;(c)来渝事由(需充分说明,审发机关将以此作为邀请函签发的重要依据);(d)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e)承诺本单位将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我疫情防控规定和国内法律法规,不从事与邀请目的无关的活动,如被邀请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则邀请单位将承担有关责任。 |
3 | 邀请单位资质证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院校无需提供) | A. 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复印件;B.办学许可证复印件(非公立学校)。 |
4 | 被邀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A. 清晰可辨认的护照首页复印件;B. 如被邀请人为申请随居、探亲、团聚等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
(四)办理费用
免费办理。
四、特别提示
(一)在申办签证前,邀请单位或被邀请人通过查看官网、电话咨询等方式向我驻外使领馆了解最新来华签证要求,确认是否需要申办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
(二)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办理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被邀请人能否获得签证以及所获得签证类型最终由我驻外使领馆决定。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权拒绝发签证或改变、取消已发签证并无需说明理由。
(三)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申办工作须由邀请单位直接办理,不得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邀请单位须确保与被邀请人之间存在真实、直接的业务往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从事与申请事由不符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