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
渝规资〔2023〕49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
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打击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大建设工程砂石土规范化管理力度,坚决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乱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需对建设工程砂石土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二)坚持源头严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
(三)坚持依法处置。建设工程砂石土满足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四、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砂石土运放至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地点堆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土,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土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
五、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责任主体,负责规划设立集中收纳点,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的产生、接收、移交、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干流和河道范围内跨区县建设工程砂石综合利用的审核或审批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河道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综合利用的审查、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等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共同推动综合利用规范有序。
七、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清淤疏浚名义非法采矿、采砂。发现下列涉嫌非法采矿、采砂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移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司法机关按照职责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移交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查处。对摸排发现有涉黑涉恶、“砂霸”、“矿霸”及“保护伞”等线索,应及时移交扫黑办严肃查处。
(一)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防火森林通道、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采出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二)以地方党委政府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批准设立“临时采砂场”“临时采石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的;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
九、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
十、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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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